以下7個有關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問題,根據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2019年12月17日印發,有效期5年)、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山東省畜牧獸醫局聯合印發的《山東省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辦法》(魯自然資規〔2020〕1 號,2020 年 5 月 6 日印發,有效期5年)、山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運行設施農業用地備案信息系統的通知》(2020年7月15日印發)制作,供各位參考學習、交流(3個文件的原件附在7個問題之后)。
1、設施農業用地按功能劃分為哪兩類用地?作物種植設施用地、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的具體指向是什么?設施農業用地,是指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按功能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與生產直接關聯的輔助設施用地。(1)作物種植設施用地。生產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設施種植(工廠化栽培)、育種育苗大棚、連棟溫室、日光溫室、場內通道等設施用地。輔助設施用地是指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檢驗檢疫監測、病蟲害防控、農業灌溉、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以及與生產農產品直接關聯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積肥等設施用地。(2)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生產設施用地是指養殖中畜禽舍、養殖池、飼料配制場所、活動訓練場所、產品收集場所、綠化隔離帶、場內通道、進排水渠道等設施用地。輔助設施用地是指與養殖生產直接關聯的廢棄物處理、檢驗檢疫、消洗轉運、冷藏存儲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設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用地等。2、設施農業是否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使用一般耕地是否需要落實占補平衡?種植設施什么情況下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且不需補劃、什么情況下必須補劃?養殖設施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有何限制條件?養殖設施是否允許建設多層建筑?設施農業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盡量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使用永久基本農田面積不得超過項目總用地面積的30%。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筑。3、我省對設施農業用地的使用規模有何管控要求?實施多層養殖的畜類養殖設施(不是禽類、水產養殖設施)其輔助設施用地面積最多不超過多少畝?
我省對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未做明確限制,由經營者根據生產需要,按照設施農業用地標準合理確定。對輔助設施用地有如下管控要求:
(1)作物種植類輔助設施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總用地面積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30畝,看護房用地面積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內、單層。
(2)水產養殖類輔助設施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總用地面積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5畝。
(3)禽類養殖輔助設施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總用地面積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20畝。
(4)畜類養殖輔助設施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總用地面積的20%以內,最多不超過50畝。實施多層養殖的畜類養殖設施,輔助設施用地面積最多不超過60畝。
設施農業用地將原來的用地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其備案程序是: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設施農業用地由鄉鎮政府備案;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設施農業用地由鄉鎮政府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備案,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步落實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方案。未經同意不得動工建設。(1)以農業為依托的各類休閑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和經營性住宅。(2)各類農業大棚和農業園區中建設的餐飲、住宅、會議、交易市場、倉儲等非農業設施。(4)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病死動物專業集中無害化處理廠等。上述5種類型的用地,均不屬于設施農業用地范圍。謹防以設施農業用地為名,行違法用地之實。如需用地須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直接利用耕地進行作物種植、畜禽養殖,地面不硬化、不建設永久性建筑物的,不屬于破壞耕地耕作層;硬化、挖損地面等破壞種植條件、建設永久性建筑物的,屬于破壞耕地耕作層。對項目建設是否破壞耕地耕作層有異議的,由鄉鎮政府提出申請,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認定。7、山東省設施農業用地備案信息系統從何時起全面運行?對備案信息的錄入上報有何要求?對什么時間以來的設施農業用地信息需在什么時間內完成補錄?山東省設施農業用地備案信息系統依托自然資源主干網自2020年7月20日起全面運行。鄉鎮政府在完成用地備案后10個工作日內,將加蓋公章的用地備案表格紙質件和掃描件、用地矢量坐標一并報送至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于5個工作日內將用地信息錄入用地備案系統并上報省、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省、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時掌握各地用地備案信息。省自然資源廳要求對2017年1月1日以來完成備案的設施農業用地信息進行補錄。各市需組織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信息補錄工作。